“优者风险负担原则不应无条件适用”
优者风险负担原则,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均由存在,在社会现实中我们必须承认,相较于非机动的肉包铁,机动车在冲突中的安全性显著高于非机动车,但基于侵权责任中对于过错大小的负担,我们也应当看到现实中由非机动一方引发的事故是存在较大占比的,而一旦引发事故,机动车一方既要承担无责10%的赔偿责任,也要面临车损自担的风险。
笔者统计了部分省市的案例,在机动车与非机动之间的赔偿比例方面,对于非机动车都是有所倾斜的,这固然提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在实务中因为机动车一方往往具备交强险和三者险,所以即使有所倾斜,也都有保险公司来承担了,对于车辆所有人来说,只是保费的涨幅,而这些费用相较于赔偿款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但是,在现实中,不能因为机动车一方有保险公司兜底而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一、从驾驶方式及安全性方面
国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从驾驶方式来区分,除了自行车是纯粹的依靠人力驱动,电动车、摩托车在设计之初和消费者的购买初心来看都是想去不依靠人力的驱动,且从安全性角度来说,摩托车与电动车、自行车都属于大众常所的肉包铁,仅仅是因为摩托车头盔等护具多了一层装饰的属性,摩托车驾驶人员会更多的佩戴安全护具,而电动车因其较多的生活属性,雨蓬几乎是必选项,头盔也少人有佩戴。
二、从事故引起方面
机动车(骑车、摩托车)因其驾驶需要考取驾驶执照和悬挂车辆号牌,一旦违规,交通管理部门的摄像头很容易进行抓拍,而电动车往往不具有上述要求(即使出厂合格证为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往往还是固执的因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在上路参与交通时,多有闯红灯、横冲直闯、玩手机等行为,这往往是引发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是全部原因。
三、赔偿责任的加重
无论机动车是否具有责任,在实务中,要么会有劝说,让机动车方认一点责任,这个不比藏着掖着了,在短视频平台上已经是公开的话题了,究其原因,反正你有保险,认点责任也是保险公司赔偿,但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 作为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依法定责是职权,若刻意的劝说机动车一方认下责任,有悖于职权,甚至是滥用职权;
- 是否构成了骗保?明明保险公司可以只针对无责赔付的部分承担社会责任,而因为机动车一方的认责,而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索赔难
在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理赔完结后,面临机动车一方的索赔难问题,机动车维修、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甚至是新车产生的贬值损失,虽然机动车一方多数都够买了车损险,但实务中,保险公司在知晓对方未非机动车时,往往设置启用代位索赔的门槛,甚至直接告知申请人还是通过调解解决好一些。
五、什么是故意
对于故意的定义,笔者认为《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最是直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员作为成年人,超速、加装雨棚、肆意加塞等行为作为基本的生活常识,其应当是知晓的,当然我们不能认定其想要故意引发交通事故,但其明知这样做的危险性,任选择如此就应当自担风险,而在法律上应当认定其故意行为,而不是任由其危险的参与交通,令合法驾驶的机动车方在索赔时成为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