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工伤保险

在工作中,最怕遭遇工伤。如果遭遇了工伤,应该怎么办?
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专题解读:(持续更新中)

一、哪些情况是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48小时解读

在实践中,很多人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的48小时理解成冷酷条款,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就此进行专项解读:

  1. 48小时仅存在于视同工伤
    48小时内死亡是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形,也就是从本质上来说它本来不属于工伤,仅仅是因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从文义解读来看,劳动者除了时间和地点与工作相关,死亡原因与工作无任何关系,甚至可以是因为自身基础性疾病,所以才给予了48小时的时间限制。但如果员工的死亡与工作原因、工作事故直接相关,那么无论抢救多久,都应直接依据“工伤”条款认定,根本不受48小时限制。48小时条款的规定弱化了对工作原因的要求,将对职工的保护从受伤扩大到了突发疾病,是对传统意义上工伤认定的突破。

  2. 48小时的起算时间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 超过48小时能否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有关“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虽超过48小时,但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在48小时内已经处于死亡不可逆状态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通俗点说,就是以医院记载的客观不可逆的死亡(如脑死亡)时间为准,如家属采取插管等手段进行无意义的延续,并不以拔管时间来计算。

三、工作时间的认定

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加班时间。

四、工作场所的认定

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五、因工作原因的认定

  1. 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2. 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应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举证责任。

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举例:
小张的单位没有食堂,一日中午,小张外出吃饭时不慎摔倒,可认定为工伤。

  • 工作原因:午休外出吃饭是满足生理需求以维持工作状态,有一定工作关联性;
  • 受伤时间:虽为工作间隙但仍系单位规定的合理用餐时段,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小张并非私自外出、离岗办私事时段。

但如果小张在吃饭途中途经某商超进去购物不慎摔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逛商店购物与满足生理需求以维持工作状态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如果小张在吃饭时模仿大胃王胡吃海塞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因这系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六、医疗过错与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医疗机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举例:
小张在工作中因设备故障致使手指切除,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医院过失,致使小张感染乙肝。

  • 小张手指切除可认定工伤;
  • 但乙肝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要求医院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也不参与该部分赔付。

七、交通事故与工伤

  1. 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因此,“上下班途中”要符合:
    (1)核心目的:以上下班为主要意图(如正常通勤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
    (2)合理时间:在合理时段内往返(不早于上班前必要准备时间,不晚于下班后合理返程时间);
    (3)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上班途中去买早餐、顺路接送子女、采购生活物资等符合日常需求的行程,只要路线合理均纳入认定范围)。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2. 必须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突发疾病、被人故意伤害等情况,不属于法定事故类型,即使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3. 责任划分
    职工在事故中需承担无责、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如果职工承担的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4. 证据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5. 交通事故赔款与工伤保险
    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八、第三人侵权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举例: 小张系单位安全员,在制止某职工违规作业时被打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小张与某职工因私事结仇,上班期间被打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走侵权责任。

  2. 互殴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中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立法意旨在于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进行救济,适用本项对工伤进行认定时应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不应要求“纯洁的受害人”,若只有在暴力事件中完全无过错的受害人才能够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则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立法意旨有违,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暴力等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方能够阻却对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

  3. 第三人侵权赔款与工伤保险
    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九、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的具体规则:

  1. 可以兼得的项目(互补型赔偿):
  • 工伤伤残津贴 与 侵权残疾赔偿金
  • 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特有)
  • 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特有)
  1. 不可重复索赔的项目(补差原则):
  •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需先向侵权方索赔。未足额赔付的部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不能从两边获得双份。
  •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相似,通常按就高原则获得一份。

十、工伤认定申报

  1. 主体:单位。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提示: 工会组织并未限定,所以理论上可以是任一工会组织。

  2. 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作者: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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