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20后再索赔
今天,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接到这样一通公益法律热线咨询:
咨询者来电自述,多年前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由于自己尚年轻,法律规定赔偿年限上限为20年。咨询者担心,20年后自己仍未到退休年龄,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会陷入困境,于是咨询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20年后如果仍然在世,能否再次索赔?
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简单总结三点:
- 可主张的赔偿项目仅限三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赔偿项目无法得到支持;
- 索赔前提:伤者确需继续护理、需要持续配制辅助器具,或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 后续给付年限:法院支持继续赔付的期限为5—10年。
简言之,咨询者在首次赔偿满20年后,若依旧存在确需护理、需要配备辅助器具,或是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5至10年。
吴律提示:
- 经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结案的依然可以适用;
- 对于是否需要继续护理等可以进行再次鉴定;
-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是要求同时存在的,若丧失劳动能力有其他生活来源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作者: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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