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常见的责任划分有主次责任、同等责任以及一方全责。对于前两种责任划分大家理解的基本没有偏差,但是在一方全责时,总有人认为是对方的全责,己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总看法是有问题的。
对于一方全责,我们在实务中应当分为两种情况来看:
1、单纯的车损,即只有财产损失
在这总情况时,无责方的确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运营车辆,可要求对方在承担车辆维修责任时同时承担车辆维修期间停运损失费,对于非运营车辆,可要求对方承担车辆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2、对方是非机动车时
对方是非机动车且因本次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即使是对方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也不是没有一点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作者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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