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自身疾病是否影响赔付

在交通事故中,伤者或死者因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即使有参与度鉴定结论作支撑,也不是肇事方可以减轻赔付的依据。

在侵权类的损害赔偿中,过错大小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虽然伤者或死者存在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但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主观过错,其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仅是与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以其自身疾病对构成伤残的参与度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权人应按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应在相应的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所以,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以伤者或死者因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为理由减少赔付的,是对被侵权人权益的损害。

作者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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