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时,往往需要确认劳动关系。都江堰吴律师(13088289315)就确认劳动关系进行专题解读:

一、书面劳动合同不是核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都江堰吴律师(13088289315)解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核心,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能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情况。真正的核心是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比如小张和王氏汽修厂,小张觉得王氏汽修厂待遇不错,汽修厂也觉得小张技术过硬,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张严格遵守汽修厂的作息制度,领取劳动报酬,则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如小张是其他汽修厂的工作人员,某日途径王氏汽修厂,见工作人员能力较差,便顺手帮着解决了一个大问题,汽修厂出于感谢给了500元,虽然小张干了活也拿了钱,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双方并没有产生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认定证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都江堰吴律师(13088289315)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所以在相关问题的举证时,劳动者仅需要提供能表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基础性证据,如工牌、工资流水、社保凭证或者同事、被服务对象的证人证言等,而其他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举证,如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管辖与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都江堰吴律师(13088289315)解读: 被大量司法判决引用的(2023)最高法民申2016号案例(【法宝引证码】CLI.C.552452967)已明确,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并非离职起算1年,应当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


作者: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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